举报
汇江 发表于 2021-11-26 13:02 没有实例,道理显得虽然正确,但却空洞。
纳兰容容 发表于 2021-11-26 14:31 用谁举例子?
汇江 发表于 2021-11-26 20:48 谁都可以,关键是你说的悖史之诗. 既然发出来了,就有接受被评的义务. 无非是反批评,反批评也是批评嘛.
纳兰容容 发表于 2021-11-27 08:23 我是小易。你仔细读最后一段。还有《青玉案·梅花词》里边帖子。还是不要举例子了。
林之藻 发表于 2021-11-27 14:04 汇江跑去铜雀台当版主了。
林之藻 发表于 2021-11-27 14:11 对!是抬着去的。
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
|手机版|小黑屋|中华诗词论坛
GMT+8, 2026-3-31 16:17
备案号:辽ICP备2022011476号 辽公网安备21130202000468号
Powered by Discuz! X3.4 Licensed
© 2001-2023 Discuz! Team.